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金字第一六號 原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賴中強律師被 告 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曾寶生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貸款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