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金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丁○○間因九十二年度金字第一六號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萬零壹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肆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