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金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金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榮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0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