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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金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金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金字第二六號清償融資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林振芳法 官 李宜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借款
裁判日期:200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