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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金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金字第三八號

原 告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丙○○

乙○○右當事人間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4-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