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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再微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再微字第18號再審原告 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楊惠琳律師再審被告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再審被告於民國90年6 月5 日所為合夥人會議決議是否有效,為本事件先決問題為由,於94年3 月25日裁定命在本院91年度訴字第2421號請求確認合夥決議無效等事件之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揭民事事件業於98年3 月23日和解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函在卷可稽,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已消滅,為免久懸,有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裁定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管靜怡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09-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