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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再易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八一號

再審原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蔣祖棠當事人甲○○、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又無法從再審訴之聲明再審訴狀內查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本件再審之訴起訴亦不符合起訴程式,茲先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五日內補正下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再審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再審原告應查報再審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再審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規定,以訴狀表明再審各項事項。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0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