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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勞訴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155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甲○○○○紀念基金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應退還聲請人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肆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784元,扣除聲請人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計15652元,聲請人本應補繳之裁判費為66132元,惟聲請人業於民國94年7月8日繳納裁判費103972元,其中37840元核屬溢收,應予退還。

三、聲請人於93年10月4日及94年7月8日所繳納如附件1、2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37840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裁判日期:200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