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司字第二九二號
聲 請 人 陳忠即美商埃克森美孚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司清算人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陳忠為美商埃克森美孚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埃克森美孚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美商埃克森美孚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係一外國公司之在台分公司,而非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所設立之獨立公司,故無股東或監察人之設置,從而清算人所造具之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均僅由總公司董事會承認,核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埃克森美孚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陳忠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忠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經總公司董事會承認之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