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司字第四四七號
聲 請 人 盧淑即甲0000000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簿冊、表冊及關於營業於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外國公司之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百八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甲0000000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畢,茲聲請鈞院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
三、惟查,本件聲請縱令如聲請人所稱該外國公司業已清算完畢,惟該外國公司係屬有限公司,依前揭規定僅須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其簿冊保管人,無須由法院指定,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