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八七0號
聲 請 人 歐淑芳即大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歐淑芳(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四)為大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大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大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歐淑芳(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歐淑芳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及帳冊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六九五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