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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司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八九一號

聲 請 人 蘇哲弘

陳玲玉抗告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核定股票價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核定股票價格
裁判日期:200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