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司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中根強即經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袁金蘭相 對 人 經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稻垣正夫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袁慧卿(民國000年0月0日生,為經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經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經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經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指定袁慧卿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袁慧卿(民國000年0月0日生,0000000)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申報收據、清算所得申報書、損益表、同意書及保管人之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監察人報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