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國貿字第2號原 告 乙0000000法定代理人 甲000000 0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李傑儀律師黃慧婷律師被 告 行政院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何美玥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