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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家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簡字第三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張菊芳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複 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用
裁判日期:200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