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六0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鄧祖林訴訟代理人 盧凱生複 代理人 黃定中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巫玉媛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