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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家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六0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鄧祖林訴訟代理人 盧凱生複 代理人 黃定中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04-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