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小上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一八0號

上 訴 人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江海被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定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兩造之爭點整理如右,請於開庭時表示意見:

(一)兩造不爭執點:⑴上訴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費收取之方式

:以權狀登記之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分攤共同使用面積+分攤共同使用面積(權狀登記之公設坪數+八.七三)之坪數為收取方式。

⑵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三月一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費之收取方式:按五

十六戶計算,每戶六百元,不足部分依所有權狀登記坪數每坪繳交一定金額。⑶上訴人主張未繳交管理費之建物,其門牌號碼為台北市○○街○○○號二樓之四

、四樓之六、五樓之五,登記名義人分別為被上訴人乙○○○、訴外人鄭鈞誠、鄭俊偉。

(二)兩造之爭執點:⑴上訴人應提出管理費四萬零二百九十元之計算方式?

(該建物之坪數為多少?每坪管理費用為多少?未繳納之期間?)⑵系爭建物四樓之六、五樓之五,其所有權人為鄭鈞誠、鄭俊偉,為何向被上訴人

請求繳納管理費用?⑶原審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0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