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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建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0四號

聲請人 鼎華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聲請人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

二、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虹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0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