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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建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謝潮儀訴訟代理人 蔡碧松律師複 代理人 陳瑞萍律師被 告 林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邱當事人間償還超額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仲訴字第二三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三年度仲訴字第二三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裁判日期:200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