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55號上 訴 人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四樓之一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國防部因93年度建字第255號確認工程款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16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5,4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