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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建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59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楊明廣律師尤英夫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莊武雄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文健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聲請人本件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參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

二、聲請人前於本院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737,472元,經本院核定應繳361,800元(含原訴訟標的價額為38,405,200元以及追加請求之1,335,650元),計溢收375,672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05-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