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整更㈠字第1號聲 請 人 乙○○
三代 理 人 陳峰富律師
蕭世光律師張簡勵如律師相 對 人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2年8月4日92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3年7月23日以92年度抗字第3178號廢棄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國飯店公司)之債權人,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85,166,454元,已達相當於華國飯店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890,700,000元之百分之10以上。華國飯店於民國(下同)56年7月28日創立,該公司過去營運情況一向良好,獲益能力亦高,惟自86年起,因經營策略判斷錯誤,為求轉型及多角化發展,並配合政府推展國民休閒旅遊及南北均衡建設之政策,而鉅額舉債投資「高雄華國皇朝會俱樂部」及坐落高雄澄清湖畔之「湖畔桂冠」大廈。於88年間台灣發生嚴重之「九二一」大地震,致使來台觀光人數驟降,觀光飯店業務嚴重受創;復以南部高雄地區之人口、景氣及消費市場未如預期成長,造成華國公司該兩項重大投資營收停滯而不盡理想,近年來,嚴峻之經濟衰退環境更不利於該公司之經營,尤其鉅額投資資金之積壓,亦使其負擔之利息費用沉重因經營虧損致使華國飯店公司資金愈形短絀,同時金融機構雪上加霜抽盡銀根,終使華國公司週轉不靈發生退票,並遭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致財務發生困難,有暫時停業或停業之虞。惟華國飯店公司依交通部觀光局於90年1至12月國際觀光旅館營運狀況所作之統計,其客房住用率達百分之73點52,居大台北地區25家國際觀光旅館之第10名,客戶口碑甚佳。又依該公司之營業毛利仍能一直維持於高檔(至少百分之30),顯示若能再有效控制營業費用,並依現行一般利率水準合理調整其利息費用之負擔,華國飯店公司應能轉虧為盈而重建更生。此外,依華國公司90年度年報記載,其於89年遭逢財務困難之後,亦已進行若干因應措施,如將從業員工人數自88年度之489人,精簡至90年度之360人,故其若能回復致力於本業之經營,強化管理效率,並儘速適當處分過度投資之資產,以改善財務結構,聲請人認為華國公司應確實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與價值。為此依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准許華國飯店公司重整。
二、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10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重整,公司法第28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乙○○持有華國飯店公司債權額計185,166,454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移轉讓與通知書為證,除經華國飯店公司總經理廖裕輝確認無誤外,並經華國飯店公司在本院92年1月24日訊問時陳述無誤(見本院92年度聲字第203號卷第12、13頁),且有華國飯店公司90年度財務報表暨誠正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報可書可徵,另華國飯店公司為依公司法公開發行之公司,亦查無公司法第283條之1第3款及第6款之事由,聲請人之聲請於程序上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公司法第283條之1之規定裁定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並得徵詢本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公司法第28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除為前條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二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三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四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五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六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於94年5月重新發函徵詢經濟部商業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交通部觀光局、行政院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銀行局(下稱金管局),並經由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選任饒月琴會計師為檢查人就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調查,其意見分別如下:
㈠經濟部商業司:經派員訪談,華國飯店公司最近住房率約74
%左右,該公司未來如能降低貸款利率、順利出售虧損之資產,將有助於公司重整(見94年5月23日經商字第09402409890號函)。
㈡證期局:分析華國飯店公司91年度、92年度、93年度之相關
財務資料,該公司93年度營業虧損之金額已稍有改善,惟因該公司來自主要營業活動之營業收入並未明顯上升,復有龐大負債之利息支出及出售固定資產損失,致該公司累積虧損持續惡化中,該公司淨值並已為負數,繼續經營能力存疑,是以該公司能否繼續經營,端視公司如何在本業上提升其營運績效,有效產生獲利,以及與債權銀行於債務償還條件上取得共識(見94年5月24日證期一字第0940119849號函)。
㈢交通部觀光局:華國飯店93年度下半年平均住房率為74.35%
,較去年同期增加14.34%,營業總收入為210,750,000元,較去年同期成長22.44%。近年來發展觀光為行政院之重大政策,台北市向為觀光客聚集及舉辦各項重大展覽及會議之重鎮,目前已爭取國際公視年度大會、世界盃調酒大賽、第九屆亞太壽險大會、PATA年會、順風社國際年會、國際崇她社總會年會等分別於2006年至2010年在台舉辦,未來如全面開放大陸人民來台觀光,觀光旅館之需求將更形殷切,依前述華國飯店公司近2年致力於經營旅館績效顯示,若能進行重整,當有助於我國觀光事業之發展(見94年5月27日觀業字第0940013079號函)。
㈣金管局:關於華國飯店公司聲請公司重整,業經最大債權銀
行中華商業銀行邀集相關債權銀行研議,經債權比重81.5%之債權金額機構出席,一致決議認為該公司無重整之可能及價值(見94年6月13日銀局(二)字第0940015416號)。
㈤檢查人饒月琴會計師:其檢查報告結論如下:
⑴就業務面而言:若不考慮外在不確定因素對整體觀光產業之
影響,公司若能解決資金不足問題,落實所提之營運策略,以業務面而言,華國飯店公司應仍具有業務上之繼續經營能力。
⑵就財務面而言:因利息負擔沉重,未來3年度之預計營業淨
利皆不足支應利息支出,若加上未估列之應付違約金,則虧損情形將更為嚴重,因此就現行狀況而言公司短期內尚無獲利能力;又在現行利息負擔下,公司之流動資產不足以抵償流動負債,營運資金嚴重匱乏,且95年至97年皆未有增資計劃,而至97年底累積虧損預計超過32億,因此除非能取得債權人降息或分期償還本息之協議,否則預計至97年底公司之償債能力仍有疑慮。
⑶就資產估價面而言:若資產變現價值僅為資產估價現值之8
成或8成以下,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後順位擔保債權人及無擔保債權人之債權恐無法收回,而股東之權益亦蕩然無存。
⑷公司重整面臨之困難:營運資金不足、利息及違約金負擔沉
重致獲利能力及償債能力不足、累積虧損過大、股東權益已呈負數、財務結構欠佳、九成之債權反對公司重整。
⑸公司需提出具體可行方案達成下列目標,否則重建更生能力
將被嚴重懷疑:①提升獲利能力,以產生足夠營運資金。②降低負債比率,以改善財務結構。③與債權人協商,降低利率及違約金,然此三項目標之達成可能性均低。
⑹結論:台北華國飯店業務面雖有繼續經營的能力,但龐大的
負債及利息已嚴重侵蝕其財務結構及獲利能力,在未有股東配合(以現金增資)及債權人支持(降息或以債權轉增資)的縣有情勢下,目前支持華國飯店公司具有重建更生能力之證據仍屬薄弱。
四、本院依上開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上開經濟部商業司、證期局)、交通部觀光局、金管局之意見後,認為華國飯店公司並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茲分述如下:
㈠獲利能力及償債能力不足:
⑴華國飯店公司93年及94年度之客房住用率雖達7成以上,92
年度至95年2月市場佔有率亦維持穩定狀態,92年度至94 年度之客房收入逐年成長,加上公司目前將一樓咖啡廳委託他人經營,並按營業額抽成16%,有效降低經營風險,提高收入來源,94年度之餐飲收入較前期成長27%(見檢查報告第17頁),然以會計師簽證之94年度為例,營業淨利為31,306,000 元,利息支出高達527,945,000元,且95年至97年預計之財務報表,未來3年度之營業淨利皆不足支應利息支出,預計至94年仍呈虧損狀況,而聲請人於93年9月聲請華國飯店公司重整至今,尚無法與債權人取得降低利率及減免違約金之協議,致利息及違約金負擔沉重,其無獲利能力應堪認定。
⑵華國飯店公司至94年度止,公司流動資產僅有70,599,000元
,顯然不足以抵償流動負債3,939,527,000元,未來三年情形亦是如此,且華國飯店公司95年至94年皆未有增資計劃,而至97年底累積歸損預計超過32億。另至94年12月31日止,華國飯店公司資產總計為1,959,535,000元,負債總計為4,011,084,000元,帳列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而資產變現價值若以八成計算,亦不足抵償帳列負債(見檢查報告第29頁)。
⑶聲請人雖曾於92年7月間具狀陳報該公司業於92年6月10日與
第三人希爾頓國際公司簽訂經營管理協議,言明雙方架構於重整聲請經裁定准許,經股東會提案核備後生效,並提出「希爾頓台北管理協議」(見本院92年度整字第1號卷第370至442頁),然縱與希爾頓飯店合作經營,預計需無95年度始開始產生營業淨利,但扣除利息支出後,各年度亦呈虧損狀態(見本院92年度整字第1號卷第338頁、第341頁),雖至96年度營業活動產生之現金流量才能轉負為正,開始有償債能力,然以上開龐大利息及違約金負擔,營業活動產生之現金挹助仍無法因應龐大債務。況華國飯店公司與希爾頓之合作計劃於日後實行時,仍有許多變數,實際合作後之營運狀況亦不得而知,自難僅以聲請人提出上開管理協議書,遽而認定華國飯店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㈡無法降低負債比率改善財務結構:
華國飯店公司至97年度止並無現金增資計劃,且經檢查人於95年3月31日向主要債權人詢問是否同意以本身債權轉增資,不同意之債權總額為3,204,618,000元,佔帳列流動負債金額3,939,527,000元之81.35%(見檢查報告第28 頁、第33頁),因此華國飯店公司之不良財務結構並無法改善。
㈢華國飯店公司擬定之債務清償計劃無法達成:
依華國飯店提出之債務償還辦法,其中優先重整債權自重整計劃裁定後次年一月起以三年期間分期償還,第一年償還
33.33%,第二年償還33.33%,第三年償還33.34%;有擔保重整債權及無擔保重整債權自認可重整後次年一月起以12年期間,於年底依比例償還(見檢查報告第24頁至第25頁),是以若依上述償債計劃計算,其中96年度預計償債支出為86,667,000元,97年度償債支出為117,712,000元,然96年度營業活動現金流入僅為20,245,000元,97年度為23,356,000元,足見營業現金流入均不無支付預計之償債支出(見檢查報告第26頁),其重整更生可能性低。
㈣多數債權人不同意華國飯店公司重整:
依公司法第300條至302條規定,重整債權人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重整計劃之可決應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然檢查人於95年3月31日向主要債權人詢問是否同意華國飯店公司重整,則反對之債權總額3,569,693,000元,佔帳列流動負債金額3,939,527,000元之90.61%(見檢查報告第28頁),表示僅有半成債權比例同意重整,日後重整計劃不易可決,無異浪費重整程序。
㈤公司管理階層能力欠佳,造成公司不必要之浪費及損失:
92年度因皇朝會俱樂部遭拍賣,營業資產轉列損失,但未有相關憑證;93年度給付關係人僑程之存出保證金、其他應收款等因皇朝會俱樂部遭拍賣而無法收回轉列損失,另公司為積極拓展業務造成交際費偏高超過稅法規定限額,總計公司可避免之損失為30,221,000元;又93年度因停車場投資不當,94年度因高雄皇朝會投資不當,拍賣損失共786,156,000元(見檢查報告第30頁),足見華國飯店公司經營階層經營能力欠佳,投資評估失當導致公司受損。
五、綜上所述,雖經濟部商業司、證期局、交通部觀光局對華國飯店公司是否應予重整並未表示反對意見,然其等亦表示需提高獲利、與債權銀行取得共識、順利出脫虧損資產等始有重整可能,而金管局與檢查人認華國飯店公司重整之可能性低。本院參考上述意見後,認華國飯店公司無法與債權人協商降低利息及違約金,以降低其負債比率及改善財務結構,九成五債權比例之債權人不同意華國飯店公司重整,華國飯店公司擬定之債務清償計劃無達成之可能,且公司管理階層顯不適任,故該公司並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華國飯店公司重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3項第2款,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