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5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合約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玲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