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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字第2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文坤律師被 告 怡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四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日期:200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