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字第2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文坤律師被 告 怡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四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素卿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房屋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