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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簡上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七四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七四號請求返還溢繳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壹萬壹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捌拾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盧彥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

裁判案由:返還溢繳款等
裁判日期:200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