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四六號
上 訴 人 蔣錦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並具繕本一份掛號逕寄被上訴人,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