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0號

原 告 丙○○原告與被告丁○○、甲○○、乙○○、戊○○間因給付債權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其請求被告發給之第一、三、四、五、六次之債權分配款總額,並按此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案由:給付債權分配款
裁判日期:200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