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己○○右當事人與被告甲○○、丁○○、戊○○、乙○○、丙○○間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