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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九0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吳文隆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因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
裁判日期:200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