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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日期:200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