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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八八號

原 告 陳正上即輝揚工程行右原告與被告固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裁判日期:200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