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九二號
原 告 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九二號
原 告 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