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二號

原 告 甲○○ 台北市○○區○○街○○○巷○○弄○號三樓右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間請求恢復工作權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裁判案由:恢復工作權益
裁判日期:2004-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