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四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源德被 告 甲○○
(即林進德)原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九十九萬四千一百二十四元,應繳裁判費一萬零九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爰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