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七二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