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七二號
原 告 甲○○當事人甲○○、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會議之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