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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 告 明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重安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至本院指定鑑價公司繳納鑑定費用,使本院無法核定系爭不動產價額,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提出專業公正公司鑑定系爭不動產之鑑定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袁以明

裁判日期:200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