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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8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八號

原 告 甲○○

乙○○右二人共同右當事人與被告丙○間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當事人記載為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元,是本院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零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裁判日期:200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