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六一號

原 告 永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中民原告與被告中興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中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預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肆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0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