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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七0號

原 告 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吳英當事人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八百五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
裁判日期:200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