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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九0號

原 告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退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叁仟伍佰伍拾元(請求違約罰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兩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案由:給付退貨款等
裁判日期:200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