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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九0號

上 訴人 即被 告 天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九0號請求給付退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拾壹萬叁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案由:給付退貨款等
裁判日期:2004-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