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倫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
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羅富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答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