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45號
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央警察大學間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