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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 告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廷安被 告 中國公關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仁右當事人間返還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公關顧問合約書在卷可證,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0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