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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06號

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93年度訴字第1506號給付股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8,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
裁判日期:200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