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一號
上 訴 人 乙○○
五樓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一號給付股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零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