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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44號上 訴 人 高巢家庭社區管理委員會

號地下一樓法定代理人 甲○○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叁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用等
裁判日期:200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