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六號
原 告 甲○○
乙○○原告與被告風之暘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本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請求之標的、數量等)。
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