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六號

原 告 甲○○

乙○○原告與被告風之暘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本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請求之標的、數量等)。

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裁判案由:返還股本等
裁判日期:2004-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