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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7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二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齊彥良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七二二號確認繼耕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捌拾貳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捌仟叁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確認繼耕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4-07-20